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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泰康特种定期寿险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十日后被保险人因感染SARS病毒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承保前或本合同生效十日内被保险人已被确诊感染了SARS病毒;
二、承保前或本合同生效十日内被保险人被确定为感染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每份保险中身故保险金额为5万元。

第五条 保险费

本合同每份保险费为每年50元。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解除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一经生效,不接受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五章 保险金的申领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及承担由于无法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而导致的后果,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申领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因感染SARS病毒身故的证明书;
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能够行使索赔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后方能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关于本合同内容变更的申请必须于被保险人生存时送达本公司,否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的申请。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释义

一、 本公司: 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 SARS : 按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定义为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泰康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了SARS病毒,并因此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保险年度最多给付100天。
  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了SARS病毒,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承保前或本合同生效十日内被保险人已被确诊感染了SARS病毒;
二、承保前或本合同生效十日内被保险人被确定为感染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每份保险中住院日额保险金为每日100元。

第五条 保险费

本合同每份保险费为每年50元。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解除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一经生效,不接受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五章 保险金的申领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及承担由于无法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而导致的后果,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申领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应于出院后十日内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查勘、调查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医院确诊被保险人罹患SARS的证明文件;
5.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能够行使索赔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住院日额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关于本合同内容变更的申请必须于被保险人生存时送达本公司,否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的申请。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释义

一、 本公司: 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 SARS : 按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定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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