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身权益,请如实告知
 

  45岁的林先生几年前曾经得过慢性肝炎并且患有长期肝硬化,2001年2月到一家保险公司打算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按照投保流程,林先生应填写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以回答提问的方式,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病史。林先生考虑到自己患有严重的肝病,担心一旦告知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将提高保费或者拒绝承保,因而怀着侥幸心理隐瞒了患有肝病的情况。此后,保险公司根据林先生填写的健康情况予以承保。2002年3月,由于肝病恶化,林先生被确诊为肝癌,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进行理赔调查时发现林先生投保前患有严重肝病的证据,因此,以林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给付理赔保险金并且不退还已交保险费。林先生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最终法院判决林先生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专家点评
  诚实信用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遵循的基本准则。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活动。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合同约定的事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又如购买彩票),保险危险是不确定的,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的大小。如果投保人欺骗或隐瞒,就有可能导致保险人判断失误和上当受骗。故保险合同又被称之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林先生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林先生仅因为一念之差,不仅白白交纳了许多保险费,而且最终也没能得到保险金,使自身的权益遭受了损失。在此,专家建议: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

在操作时以下几方面,是您要注意的
1. 在投保时不要心存侥幸,隐瞒保险公司提问的事项,一旦承保后被发现,您很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金;

2. 您履行如实告知主要体现在如实填写投保单内容。通常情况,需要填写的内容比较多,在这时千万不要因嫌麻烦,或仅听信保险代理人的解释而不仔细阅读、草草填写。特别是对"健康告知书"、"投保人须知"和"声明书及授权书"等内容更要认真理解,防止因为过失而没有如实告知,影响了您自身的权益。

3. 对于搞不懂的内容,不要急于填写,一定要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问清楚后再填。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有义务向您解释保险条款的内容。

4. 您只需对投保单等书面材料中提出的问题,以及代理人向您询问的问题作出答复,不必要将自己认为重要的所有事项都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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