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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估费应由谁承担

 

  公估费由谁承担,《保险法》早有规定。但在执行中业内却约定俗成,形成了固有的模式,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我国保险市场出现了保险公估人这个新的中介主体,这是保险市场发展和完善的必然。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因委托公估人而支付的公估费由谁来承担,一直没有按照规定正确执行,而是按惯例来处理,这样不仅有悖《保险法》,也不利于公估业的健康发展。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保险行业普遍认为,保险人委托公估人而支付的公估费可在赔款中核销,而被保险人委托公估人支付的公估费要自己来承担。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对,这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委托公估人时,形成了权利不平等。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交的保险费(保险费中的附加保险费已含此费)来委托公估人,费用自己不承担,而被保险人交了保险费出险后,委托公估人还要自己付公估费。

  从公估业的发展看,公估人需要的是保险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需求的、自由选择的市场,而不是只有某一方需求和选择的市场。只有最终走向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需求的市场,才会促进公估业、保险业共同发展。

  其实《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已明确了公估费用都将由保险人支付,只是保险界主体各方都没有遵循而已。也就是说,保险人不想打破已形成的模式,放弃一定的利益。对这样新出现的、又是十分敏感的公估费由谁承担的问题,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也应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公估业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中国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