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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一个月,即从9月1日起,强制旅游意外险将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旅行社责任保险”被保险主体将由旅游者个人转向旅行社。取消旅游意外险,是不再强制旅行社为旅游者投保这一险种,而不是取消旅游意外险本身。也就是说,将选择权交给旅游者本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保险金额。
旅行社责任保险主要承保旅行社应承担的以下责任:(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等。
但是,由于旅游者个人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在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它包括:(1)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2)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3)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
旅行社在办理责任保险时,保险金额的最低标准为:国内旅游每人赔偿限额8万元,入境、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16万元;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400万元。
从意外险到责任险的转变,对于旅游者、旅行社及保险业都具有重大意义:
(1)扩大了对旅游者的保障范围。从旅游意外险到旅行社责任险的转变,意味着保险责任有了进一步的扩大,即不仅承保人身意外伤害的责任,同时还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如: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使得保险责任兼顾了财产和人身两个方面。
(2)提高了旅行社的责任心。在旅游意外险中,旅行社没有相关责任,不利于旅行社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而在责任保险中,旅行社作为责任的当事方,有义务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从而提高了旅行社的责任心。同时也解除了在旅游期间,旅行社的一些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3)有利于我国责任保险的开展。责任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开展的也不普遍,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推出,无疑为我国的责任保险领域增添了新鲜血液。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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