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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刘姓男子参加旅行团赴美旅游,在关岛机场内乘电梯时摔倒,造成颈椎神经病变,后又连带行走困难,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到法院提出起诉。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机场内”也属于保险条款中的承保范围,判决台湾富邦人寿保险公司共赔偿刘1350万元新台币的理赔金及延迟利息。由于此案可援引的案例不多,因此在台湾法律界尚有争议,有律师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上诉,上一级法院是否支持原审见解,还有待观察。
刘姓男子在1998年9月赴美旅游前,向富邦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新台币999元,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额为两个部分,分别是新台币100万元的旅游团体伤害保险,和新台币500万元的旅游团体平安险,合计最高理赔金额为500万新台币。此外,富邦保险公司规定,旅游者如果持富邦银行的信用卡购买飞机票,可享有新台币1500万元的富邦保险公司航空抵离平安险保障。而刘姓男子正是用富邦银行信用卡刷卡购买了台北往关岛的机票。
刘姓男子搭乘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班机抵达关岛机场后,因错踏电梯台阶从机场电梯上滚落摔下,导致颈椎神经病变,其后影响到行走,走起路来出现跛脚。他返回台湾即向富邦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富邦公司告知不符合旅游保险条款,但同意支付他新台币50万元一般治疗费用,双方达成和解。事后,刘姓男子发现这种意外可以理赔航空抵离平安险,于是根据用富邦银行信用卡购买机票的保险条款,要求富邦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富邦拒绝,因此刘向法院提起求偿诉讼。
对于刘的请求,富邦人寿的代表律师答辩时表示,航空抵离保险契约中指的保险期间是“商用客机起飞前5小时内使用交通工具前往机场,或商用客机抵达机场后3个小时内使用交通工具离开机场”的期间,刘是在机场内搭电梯时发生的意外,电梯是机场内部设备,不是为离开机场使用的交通工具,因此拒绝刘的保险理赔请求。
在双方律师对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的情况下,法庭参考了台湾远东、中华、台新、诚泰及花旗等银行的信用卡购买机票附赠抵离保险的条款,发现这些银行所提供保险的承保范围都定明包含机场内发生的事故。法官据此认为,此案应该以认定电梯事故属于承保范围为最合理的解释。然后,根据条款中所列具体残废等级,认定富邦人寿应给付刘最高保额的70%,扣除该公司之前给付的50万元,富邦人寿保险公司应给付刘共新台币1350万元和延迟利息。
(法制日报-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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