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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车站索赔一元 获赔偿五十

 

  钱江晚报讯 桐庐县的钟某因为桐庐车站出售车票强行收取保险费一事,把桐庐县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只有1元钱(本报8月4日曾予以报道)。昨天,桐庐县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桐庐县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返还钟某保险费1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元。

  钟某因工作需要,3年来每年要几十次乘坐桐庐县长运公司的客车往返于杭州和桐庐之间,县长运公司在发售车票时,每次都违反保险法关于投保必须由投保人自愿的规定,强制向旅客收取保险费。他认为,尽管保险费每次只有1元钱,但是也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

  桐庐县长运公司则辩称:他们是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代理保险公司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不存在强制保险。

  桐庐县法院认为,桐庐县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强制保险行为。

 

  (钱江晚报-何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