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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报讯 2001年8月1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灵宝市支公司根据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的鉴定书,依法拒赔灵宝市某金矿建设工程处30万元。
2000年4月,灵宝市某金矿建设工程处为其职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灵宝市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2001年2月,该工程处向保险公司报称:被保险人毛某在事故中死亡,并附毛某死亡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等材料,要求赔偿30万元。灵宝市支公司受理此案后,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毛某的死亡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中的公安户籍印章有伪造嫌疑,根据保险理赔鉴定的有关规定,遂委托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对投保人提供材料中的印章进行技术鉴定。经该院技术部门的科学鉴定,确定投保人提供材料中的印章与毛某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户籍印章不符。据此,保险公司对某金矿建设工程处的索赔请求予以拒赔。
接到拒赔通知后,该工程处对拒赔结果表示不服。鉴于上述情况,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与人保灵宝市支公司遂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千里跋涉,深入毛某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阳县仁河口乡某村调查取证,经调查证明:毛某健在,并担任该村二组村民组长,关于毛某一案的证明材料均系伪造。在事实面前,该建设工程处不得不低了头,一起蓄意骗赔假案水落石出。
(中国保险报-会民 维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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