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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本报法律版5月31日曾经报道了复旦大学俞宙明老师诉大众保险公司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纠纷案,近日,此案开始在上海黄浦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针对原告有关“利用交易优势地位,制订不公平条款,非法侵占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指控,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操作符合国家规定与行业规矩”为由进行了抗辩。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之中,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据《新民晚报》报道,在这起诉讼中,原告俞宙明老师称,去年11月30日,她预购了一套期房,因办理30年贷款,她接受了建行浦东分行的银行、公证、保险“一条龙服务”,结果,由银行指定的大众保险却以“强迫性的方式服务”,即先行填写所有合同空格,不予客户任何商量余地就要求签字。当俞就30年保险期限及一次性付款方式当场提出异议时,被告知“这是统一规定”,以致她只得不情愿地一次性支付从2000年11月30日至2030年11月29日的30年保险费,总计9275元。
她在诉状上指出,保险费率应按年计算,按年缴收。保险公司单方要求一次性支付保费,显然无偿占有了自己未来30年的利息收益;同时,因投保时距她的期房交付尚有一年,这一年中不应投保付费。据此,俞宙明认为大众保险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非法侵权,要求判令其变30年保险期限为29年,退还一次性缴付的保险费,改为按年收缴。
对此,大众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他们的行为既符合规定,也是整个行业通行的。他们承认确实把保险合同中所有的空格都先行填好,也拒绝投保人的任何修改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凭借优势地位的强迫,因为合同开头就印有‘声明’,表示合同是在平等一致的前提下签立。客户既读过,自可视为认可,合同当然就是平等的了。”再则,对于“自动投保”的客户而言,“不满意尽可不保”。
就此,原告代理人反驳:正因贷款银行指定了保险公司,且不投保无法贷款,买不成房,才导致了保险公司“签不签都是这份合同”的优势存在。这种居高临下的服务,违背公平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被告则强调,既然不投保买不成房,那么客户投保的“自愿”就确定无疑。至于30年保费一次交清,纯属为防止客户一旦贷款买房成功就中断保险而给银行的贷款带来的风险。所谓其中有利息侵占,无从谈起;而有关房屋未交付年该不该保险的问题,保险公司的解释是,客户贷款30年,银行就要求其保险30年。若只保29年,那少保的一年,银行的利益就无法保障。
(中国保险报—曹奕 金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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