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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您好!最近我从7月11日《北京晚报》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某先生三月份发现自己存在工商银行的一笔钱莫名其妙的就不翼而飞了。后来经核查发现是被一家保险公司当做保费划走了。但问题是这位先生从未购买过保险。于是这位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给个说法,但这家保险公司只是将划走的那笔保费还给了他,并没有就此事作明确的解释。这位先生觉得这件事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害,因此要求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保险公司认为这纯粹是无理要求,没有满足这位先生的要求。于是这位先生选择了自己的解决办法,他将几块内容为假保单害人的大牌子拿到这家保险公司门口展示,保险公司一怒之下以“侵犯名誉权”将这位先生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认为这位先生用张贴标语的方式攻击他人是违法行为。可我的一些朋友认为,这位先生是在自己的车里展示的,车里和家里没有什么不同,在自己家里做些什么,并不是“大字报”的范围。
我也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户,当初在投保的时候,朋友们都劝我说保险公司是保险容易理赔难。但我一直认为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规范,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会逐渐改善。保险公司的形象就是保险公司的生命。但当我看到这件事之后,我产生了一个疑问:保险公司与保户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且不论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对与错,就这件事而言,我作为一个保户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与保户对立。虽然他们的关系是种很微妙的关系,但只要曾经是“保户”,他们就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那么,保险公司就不应该创造国内之最,把“保户”送上法庭,这会让更多的人惧怕这家保险公司。
您认为我的观点对吗?读者小晔
小晔朋友:您好!笔者通过《北京晚报》也看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在这里笔者并不想评述双方的对错。保险发展到今天,解决的途径很多。如果双方采用这种方法实在是让人感到遗憾。我同意您的观点,即使保险公司在这场官司中胜了,其形象损失,其在大众心目中的地位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是得不偿失的。
就您所提出的问题,笔者在这里想谈几点看法。
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品牌,一种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客户用交纳几十年的保费,换回的仅仅是几张纸。要让客户在他的一生中感到踏实、放心,重要的是保险公司要有优良的品牌,良好的形象,优质的服务。因此保险公司要像维护生命一样维护自己的形象。
笔者认为,在这一纠纷中,双方都有欠妥之处。解决保险纠纷的途径很多,这位先生采用的方法实在是不可取。目前已经有了解决保险纠纷的组织——保险行业协会。他完全可以采用一种理智的方法处理,通过有关行业协会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这种做法也是不太好的。据北京晚报介绍,导致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是该保险公司的业务代表(已被拘留),即代理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代理人的错误和过失要由其所代理的保险公司来承担。因此,该保险公司就必须要尽最大努力使这位受损害的先生的损失小一些。据笔者所知,各保险公司都有一个客户服务部,如果通过客户服务部,站在这位先生的角度,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做法,我想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因为,不管怎么说,都是这家保险公司损害了对方的利益,既然有愧于人,做些让步也是应该的。而双方法庭相见,矛盾公开化,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尤其是对保险公司,其影响会更大。
当然,笔者不是想就其最终结果发表评论,因为这是法庭的事,在这里所提出的也仅是就事论事的一点观点。如果还有什么,我们可以再进行探讨。
(中国证券报—徐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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