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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揭保险透视

 

  近年来,住房按揭保险开始介入房贷,它不仅让众多消费者圆了自己的“住房梦”,而且也有效地防范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按理说这样一举两得叫好又叫座的好事,理应得到贷款各方的欢迎,然而事实远非如此。从住房按揭保险诞生的第一天起,消费者对它的不满之言就一直没有中断过。

  保险过度

  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国内按揭住房保险在三个方面存在保险过度的问题,第一,保险金额过度,即不是以抵押房屋建筑价格或是消费者贷款金额的多少来确定投保金额标准,而是简单地采用商品房销售价格作为保险金额,大大超过了作为抵押品的房屋的实际保险价值,因为在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中,土地使用的价格占了30%以上,而土地是几乎不存在风险的;第二,保险期限过度,即要求住房财产保险的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使得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在商品房还没有交付使用的时候,就不得不为那些建筑工地上的钢筋、水泥支付保险费了,同时,保险期限过度还存在重复保险的嫌疑;第三,保险费率过度,即住房按揭保险在出险率极低的情况下却一直维持着较高的费率水平,存在“暴利”之嫌。上述三种保险过度情况的存在,使得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与其承担的风险显得极不对称,并且大大增加了购房消费者的负担。

  违规操作

  众所周知,作为向银行贷款购房的消费者,贷款人有权选择是否要购买住房按揭保险,也有权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和保费的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首先,消费者必须按照银行要求为房屋购买一份保险,否则就无法得到贷款,住房保险成了按揭贷款“毫无弹性的强制搭配商品”。

  其次,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往往实行“联姻”,因此消费者根本无法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只能按照银行的意愿投保,一句话,进了哪家庙,就必须拜哪家的菩萨。第三,在保费交纳上,目前普遍实行一次性趸缴的“一刀切”方式,剥夺了消费者逐年交费的选择权。

  条款僵化

  根据目前国内实行的个人住房按揭保险的条款,一旦发生保险赔偿,银行将是第一受益人,而贷款买房者是第二受益人。这意味着购买保险者并不是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如果在贷款初期房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赔款将首先赔付给银行,而投保人却只能作为第二受益人享受剩余的保险权益。加上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和大大超出规定标准的代理手续费,不难看出,银行才是住房按揭保险最大受益者。

  此外,据《财产保险综合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等。说实话,上述风险发生的概率都是微乎其微的,但保险公司制定的费率却丝毫不低。(黄坚)

(茂名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