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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在上海从事保险工作30多年的人大代表,何静芝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议案。在近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保险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常委会审议,何静芝被特邀列席会议。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修改后的《保险法》应体现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何静芝说,《保险法修改草案》紧密结合当前实际,在“保险业法”方面把握住了保险法修改的脉搏,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草案》未涉及“保险合同法”的修改,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实践已证明,保险合同法也应当进行修改。她说:“保监会提出的修改《保险法》的三项原则之一,是实践证明已明显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内容要修改。我认为保险合同法某些方面的内容也是实践证明已明显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而且某些条文通过司法解释等其他方法也不能够澄清。”
何静芝说,众所周知保险合同有其特殊性,理论上普遍认为保险合同有四个基本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现行《保险法》仅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这是一般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没能体现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特点。《保险法》对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规定得不尽全面,对近因原则根本未涉及,但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经常会被运用到。
何静芝用一个案例来说明近因原则的重要性。1998年6月,项某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同年12月,原告左脚被意外碰伤,进而左下肢大面积肿胀,经诊断为糖尿病Ⅱ期、左足外伤及急性坏疽,当日行左大腿中下1/3截肢术。后项某向保险公司提出1万元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委托医疗机构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原告“截肢的原因系糖尿病的周围血管病变引起的足部坏疽”。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截肢原因系疾病而非意外事故,拒绝赔付。项某则坚持截肢是因意外伤害引起,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因意外所致保险事故应予赔付。双方意见不一诉之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项某因意外外伤感染诱发急性坏疽最终导致截肢,“其主要原因系原告患有较严重的糖尿病,意外伤害仅仅是诱发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因意外外伤感染诱发急性坏疽最终导致截肢,但导致原告截肢的直接原因是糖尿病的周围血管病变”。故判决被告仅对原告作道义上的自愿补偿。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经常会涉及近因原则的运用,但因《保险法》中没有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和客户无章可循,问题解决的预期结果充满不确定性,容易引起纠纷。
关于损失补偿原则,何静芝认为,现行《保险法》仅规定了财产保险适用该原则,但实际上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短期人身险同样具有补偿性质。《保险法》对损失补偿原则规定得不全面。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医疗制度改革,医疗费用的负担正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实践中的做法己突破了《保险法》有关补偿性原则的规定。如果修改后的《保险法》仍不明确规定健康保险的补偿性原则,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客户因住院而得利这种有违社会公平的后果,也会增加投保中的道德风险。
何静芝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如合同中的“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义务等。现在,保险消费者的投诉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告知”、“说明”的争论上。如果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再以司法解释对“告知”、“说明”等作出详细说明,相信这些问题可以得到妥善解决。她还认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的覆盖范围必将越来越广,法律对具体保险利益的列举不可能穷尽。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以防范道德风险。
对有关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何静芝说,《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项对条款争议解释问题的规定,符合格式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这一基本原则,但该条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很明显,在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坚持文辞原则,即首先应按条文本来意思进行解释,如仍有争议才应作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由于该条的规定不尽全面,导致有时该条被随意使用。她建议借鉴《合同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在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后仍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谈到不可抗辩条款问题时,何静芝说,不可抗辩条款在国外是一项运用相当普遍的保险惯例,在我国保险法中,仅在年龄方面有不可抗辩条款的体现,但在健康方面没有规定。表面上看起来,未采纳该条款对保险公司非常有利,但从长远来看,该条的缺失会使保户对保险公司持怀疑态度,因为在理赔时可能保户20年前的未告知疾病都会成为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这会使保户丧失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对保险业的发展无疑将造成不利影响。增加不可抗辩条款短期内可能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但从长远来看,它对培育健康的保险市场、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是有利的。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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