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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受保险人的委托协助处理赔案,应尽可能为保险人省钱。一方面,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有关的法律,打好官司,做到不该赔的不赔或少赔,反之,应该向第三者追偿的,则尽可能多得到赔偿或全部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也是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在处理赔案事故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最经济的合理措施,做好前期的处理工作,尽量为保险人和其他当事人省钱。下面就是笔者在处理两起海损事故时的做法,以供参考。
例一、“YC16号”渔轮搁浅救助案
“YC16号”渔轮遭遇到特大台风,在海南省文昌县清澜港的南海村附近搁浅。接着又来了24号和25号两次台风,将该轮从原来搁浅的地点向西南方向推移约1000米,使该轮牢牢地搁在离海岸约300米的浅沙滩上,“YC16号”渔轮自身的动力,根本无法起浮并驶离浅滩。
渔轮出险后,我受船舶保险人的委托,协助他们和船东、船长处理该次海损事故,同往常一样,首先,我们联系了一家大的海上救助公司,要求他们进行施救,使该轮尽快脱浅。该救助公司即派员赴现场察看后,认为渔轮搁浅的地点离海岸太近,浅滩水深不够,故必须先从深海至“YC16号”渔轮搁浅的浅滩处挖出一条大的深沟,然后,拖轮才能驶入浅滩,将渔轮拖出浅海滩。因为渔轮的搁浅地点离深水区很远,故要挖出一条又长又大的深沟,是一项很大的工程,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并需要动用很多的人力和物力。挖沟并用拖轮拖“YC16号”渔轮出浅,整个工程的费用,救助人报价200000美元。
船舶保险人、船东和我都认为采取上述的救助方案,时间太长,费用过于昂贵,无法接受,遂决定放弃这一救助方案,并正式通知了救助人。
但是,渔轮不能长期搁在浅滩上,否则,船体和主机将进一步损坏,直至全损。怎么办?过了不久,我们找了附近的几位渔民商量,根据他们的建议,决定采用土办法,即用两艘渔船,将船舱灌满了水后,驶进浅滩,紧靠渔轮的两侧,并在渔轮和渔船之间,焊上多根圆钢三角架,把他们紧紧地连在一起,
然后将渔船舱内的水全部泵出,利用浮力,终于成功将“YC16号”渔轮起浮,并将其拖离浅滩,经检验并作必要的修理后,继续从事海上捕捞作业。
关于救助报酬,则由我代表船方同渔民进行了友好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船舶保险人付给渔民35000美元,从而最终了结了该案。
当地渔民没有花费太大的力气,便获得35000美元的救助报酬,船舶保险人节省了165000美元的救助费用,船东则可以很快恢复作业,真是皆大欢喜。
例二、“H”轮艉轴折断海损案
“H”轮自土耳其装载约20000公吨钢材和矿沙,驶往中国的黄埔港卸货。在航行途中,该轮因遭遇恶劣天气,在孟加拉湾,突然飞车,主机剧烈震动。船长和轮机长估计是螺旋桨丢失。
其后,船舶完全失控,处于漂浮状态,船员、船舶和船上货物处于共同的危险之中,为了船上人员和财产的共同的安全,船舶保险人立即同新加坡SmitSumatera救助公司取得联系,并与其签订了一份“LOF”(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救助公司遂派出拖轮“SmitSumatera”驶抵现场,靠近“H”轮,系牢拖缆后,开始拖带,5日后,“H”轮被拖抵新加坡东锚地。经潜水员检验和试车,发现开车时,中间轴和船体内的艉轴部分能够转动,但没有负荷,而螺旋桨及与其连接的艉轴部分,依然存在,只是往后推移8寸,开动主机时,这一部分不能转动。据此,可以断定,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该轮在孟加拉湾航行时遭遇狂风恶浪,船舶纵摇,螺旋桨及与其相连接的艉轴,时而入水,时而露出水面,受力不均,致使艉轴折断,船舶无法继续航行。
受船舶保险人的委托,我赴新加坡处理该次海损事故。抵达新加坡后,由船代理陪同,我即登上“H”轮,会见了船长和轮机长,并查阅了航海日记、机舱日记和其他有关资料,了解到上述的情况。紧接着,我们又拜访了新加坡港口的有关部门,船厂和包括SmitSumatera在内的几家救助公司。
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知道如果“H”轮在新加坡修理,更换艉轴,船舶必须卸货,入干坞“开膛”。此外,新加坡港没有同一型号的艉轴,故必须把国内的备用艉轴运往新加坡。所需时间为:卸货12天,等待修理2天,修理船舶10天,将卸下的货物重新装船16天,共约需40天。
估计将产生的主要费用如下:
1、货物卸下及修理后重新装船的费用155000美元;
2、货物卸入仓库存放期间的仓储费50000美元;
3、船舶停靠码头期间的码头费51000美元;
4、码头操作费50000美元;
5、拖轮费、引水费、捆扎和垫料费50000美元;
总共356000美元。
上述费用不包括船舶修理费、艉轴及将其从中国运至新加坡的运费。
鉴于船舶在新加坡修理,将产生以上较大的费用,我又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并考虑采取其他替代办法,即雇佣拖轮将“H”轮拖回国内,卸货后再进行修理。
当时新加坡的经济十分萧条,救助公司的生意也不景气,业务不多,大部分救助船舶都停留在港口,不仅自身在折旧,而且每天都需支付港口费和人工费。故当听说我们正在考虑将“H”轮拖回国内时,几家救助公司都争先恐后同我们联系,希望能做成这笔生意。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便抓住机会,利用矛盾,来一个压价,并要求他们用电传给我们报价。结果,还是SmitSumatera公司的报价最低,为150000美元。
据此,如果采取将“H”轮拖回国内的做法,估计将产生如下费用:
1、拖轮将“H”轮拖回目的港的拖带费150000美元;
扣减“H”轮因被拖带可节省的燃油费23000美元;
总共127000美元。
2、因拖带延长期间的额外船员工资和伙食费3000美元;
总共130000美元。
同第一方案,即在新加坡进行修理相比,可以节省约22万美元。
此外,由于从新加坡至中国目的港比从出事的地点至新加坡的距离短,而SmitSumatera对从新加坡至目的港的拖带费报价仅为150000美元,如果进一步协商,成交价还可以降低。这一事实和传真证据可以用来同SmitSumatera谈判,减少从出事地点至新加坡的拖救费用,从而大大减少了保险公司应赔付的救助报酬款。
(中国保险报-叶伟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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