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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存款保险制度。投保风险的产生根源是自愿投保方式。自愿投保方式增加了投保人的选择性,有可能导致顺利时存款人从被保险人的银行转到未保险的银行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在银行困难时又会向相反的方向转移。而且,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有相当多的银行参与,以便风险能在众多的参与者之间充分分担,自愿参与时,参与的情况很可能不稳定,与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相悖,因此我国目前应主要采取强制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初期,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普遍不强,金融业的监管机构还不健全的因素所决定的。
部分存款保险制度。世界上对存款保险制度限额的规定不一,如美国规定每一存款账户保到10万美元;德国最高保额为每一存保银行自有资金的30%;法国为每一存款账户40万法郎;日本最高为1000万日元;我国台湾为新台币100万。为了减轻银行巨额保费的压力,我国也可实行部分存款保险制,同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降低活期存款利率或保险人将保费收入的一部分返还给投保人的方式来降低银行的经营成本。对于风险管理较好的银行可以实行降低保险费率的办法,一方面减少其成本开支,另一方面促进其加强自身的风险经营管理,减少风险损失的发生,实现双赢。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成功地解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在厘定存款保险费率时,应考虑如下因素:(1)银行的承受能力;(2)区别对待不同银行,承保时根据不同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经营状况等具体状况而确定。
保险费缴纳风险的解决。
1、提前预收办法。提前预收比倒闭后筹集资金收取保费更及时、更可靠,也更符合保险基本原理。
2、差别费率制。统一保险费率制使所缴纳的保险费和风险不挂钩,造成不公平竞争。如果保费与风险无关,银行在存款受到保险后会有意加大资产的组合风险,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因此以风险为基础确定保费有利于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强化银行内部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银行和保险人之间的良性互动。
赔偿风险的解决。规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同时按照比例有限赔偿。在英国,投保银行倒闭时,按存款的75%计算赔款,但同时规定每一存款人获得的赔偿最高不超过2万英镑。这样的做法就是让存款人分担一定的风险损失,使存款人在存款之前对相关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了解,审慎地作出决策,从而也起到督促存款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涉及面广,还受到保险体制、法规、人才、经济环境、人们的风险意识等因素影响,单一的方案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研究只是开始,许多具体问题目前仍需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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