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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矛盾重重:医疗责任保险化解有方

 

  医患矛盾突出

  今年7月13日,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医院著名的血液病专家王万林惨遭其曾亲手医治的一名病人杀害。无独有偶,仅在王教授被害身亡后12天,又一名白衣天使———北京协和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王任直遭病人家属殴打致伤。这表明我国的医患矛盾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据199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资料显示,消费者对医疗和药品的投诉共17246件,比1998年增加3891件,增幅近三成。除医疗事故外,因医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药品、服务等引起的医疗纠纷也大量增加,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医疗纠纷的争议金额也从往年的数千、数万元发展到现在的动辄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去年5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更使国内医疗纠纷的最高赔偿金额达到290万元。

  倘若不通过适当的途径化解医患矛盾,必然会造成医患双方两败俱伤的局面。目前医院每年要为处理医疗纠纷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给医院造成了很重的财务负担,不利于医疗技术水平的创新和提高。医生面临的来自患者的报复压力,更使得一些原本做起来游刃有余的手术,现在无人敢问津。武汉市一位老专家公开对媒体说:“有些六、七十年代我们敢做的手术,现在没人敢做;一个有10%生还希望的危重病人,往往少有医生勇往直前医治。”

  从患者角度讲,医生医治行为的畏首畏尾直接对其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另外,医患矛盾的化解不得法,也使患者的权益无从保护。据统计,我国目前的临床误诊率高达30%左右,某些疑难病例的误诊率更是达到了40%以上。但由于医患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患者处于对医生的“盲从”位置,即使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也往往被蒙在鼓里。对此,院方当然是得过且过,倘若患者不索赔,其基本不会主动提出赔偿。当然也有很多时候,明明不是医生过错造成的患者的病情恶化乃至死亡,患者家属却借题发挥,要求医院或医生给予赔偿甚至对医生大打出手。凡此种种都表明,应尽快制定科学有效的制度,以早日解决日趋白热化的医患矛盾。

  三赢之举解难题

  面对这一困扰医院和患者的医疗纠纷问题,保险行业及医疗行业的专家均认为,必须建立和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机制。所谓医疗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医院或医务人员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时,其造成的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险种。医疗责任保险适时在我国产生并必然不断地发展壮大,从保险学角度讲有其历史必然性,也符合国际保险业发展所显现出的规律。由于医疗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从而它是直接保障医生或医院利益的,使其能够通过支付定额的保险费就将数量不可预见的法律赔偿风险“锁定”。但从另一角度看,这种赔款实际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患者的补偿,所以医疗责任保险又为患者间接提供了权益保障机制。从保险公司角度看,浅层的保险需求已经释放殆尽,需要医疗等责任险为它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因此我们可以说,医疗责任保险是实现医生或医院、患者、保险公司“三赢”的“良药”。

  相关法律要尽快出台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应该说是非常滞后的。直到今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才在全国率先推出“医疗职业责任综合险”,并在云南昆明完成了首批赔付。最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又在南京正式推出该险种,该项医疗责任保险规定:三级甲等医院具有正高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交保险费579元,可获得每次最高10万元的赔偿金,全年最高100万元的赔偿金;三级甲等医院具有副高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交保险费520元,可获得每次9万元的赔偿金;其他等级的医院根据医务人员的职称相应递减保险费,所获赔偿金也相应递减。该项保险的出台,受到南京医疗单位的普遍欢迎。但是,从总体上讲,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际发展并不理想。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今年上半年只承保医疗责任保险143笔,保费收入仅88万元,实际发生赔案78件,赔款仅17万元。

  分析个中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相关的法规不完善。长期以来,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是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市制订的相应的《实施细则》。从此后各省制订的补偿标准看,一级医疗事故一般补偿都在3000元左右,最高的也未超过2万元。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对人的价值认识的改变,这一标准已经严重滞后,完全不能适应解决医疗纠纷的需要。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但是,始于1996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工作,至今尚难见端倪。正因为相关的法律不健全,一方面医院和医生缺少投保压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无法完善保险条款,使提供的保险保障与市场需求有一定距离。2、医生和医院对投保此险种仍存在顾虑。多数医院及医务人员都不愿承认自己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认为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就等于对自己的医疗护理水平没有了信心,会影响医院的声誉。3、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医疗责任保险是一门十分复杂的科学,它需要以保险、法律、经济、医疗管理等众多学科为基础。与此相适应,它的经营和产品的推出需要大量的数据和周密的精算以及医学人才来支持。而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起步很晚,基础数据少,专业人才匮乏,故新产品的推出在精算和应用上有相当的难度。


  但不管怎样,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稳定经营以及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应该得到各方特别是政府的呵护。政府应尽快建立起统一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以及尽快出台相关法律。鉴于医疗责任险的特殊性,政府还应考虑像对待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样,赋予医疗责任险一定的投保强制性。从国外情况看,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之所以非常普及,就在于政府规定医生不参加保险,就不能执业上岗。

 

  (中国保险报—顾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