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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行业,目前,保险经纪公司在经营中面临诸多问题。因此,要完善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就要大力宣传保险经纪人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放宽对保险条款与费率的监管,扩大保险经纪人的活动空间,建立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适当引进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完善有关保险经纪人法规,继续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培养保险经纪人才。
一、保险经纪公司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
(一)在对保险经纪人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和偏见。1.投保人方面。从理论上讲,保险经纪人是有利于投保人的,即有利于投保人以最小的保险费取得最大的保障。但在实际中,有些投保人认为,经纪佣金虽然由保险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不用经纪人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岂不是可以节省佣金。2.保险人方面。某些保险公司由于机构大而全,冗员太多,对成本核算不细,认为通过保险经纪人展业,不如用本公司展业人员,其成本反而低。事实上,据某外资保险公司统计,公司单纯用于展业人员的成本超过全部费用的20%,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展业管理费用,所以该公司非常愿意以20%的佣金获得经纪公司介绍的业务。3.社会公众方面。由于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建设还不尽完善,导致保险经纪人的消极作用占了很大成分。部分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携款潜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害群之马败坏了中介人的名誉,影响了保险经纪公司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
(二)由于利益关系导致某些保险公司和少数单位对保险经纪公司采取不合作态度。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展业人员的收入直接与业务挂钩,所以在行动上对经纪公司加以抵制。如某人寿保险公司对客户报一个价,而对经纪公司的报价是其报价的115%;一些单位因代理保险公司业务而取得相应利益,例如某些银行信贷人员就通过手中的贷款权左右投保人的意愿;少数单位保险的经办人,因为个人蝇头小利而阻碍单位利用保险经纪人的服务。
(三)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滞后。在中国保监会批准三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后,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行政法规还不完善,有关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保险经纪公司的操作实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准则、佣金和咨询费标准、保险经纪公司的税收政策等尚未出台。例如某些地(市)级以下的保险公司以没有接到上级红头文件为理由,以不知往哪里列支经纪佣金为籍口,借故不支付或少支付经纪佣金。有些客户三番五次请保险经纪人上门咨询,在得到经纪公司的风险查勘报告和保险建议书后,撇开保险经纪公司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使经纪公司有劳无获。
(四)保险市场竞争机制不够健全。从理论上说,保险经纪人参与保险市场的经营既有利于客户的选择,又刺激了保险市场的竞争,这种良性循环可以促进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但是如果保险经纪人的职业道德不能达到一定的水准,在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不够完善的初始条件下,则带来的很可能是恶性循环。例如有些保险经纪人有可能出于自身利益,采用“哪家佣金多就把业务给哪家”的做法,甚至人为地加剧恶性竞争而从中渔利。
(五)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由于经验少、技术低,与业务发展要求相距很远。尽管1999年以来举行了三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有一些取得资格的人员。但这种资格只是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并不能代表其具有相当高的从业技能、经验和能力。当前人才匾乏是制约我国保险经纪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地下经纪人”和境外保险公司仍在进行不规范操作。目前在珠江三角洲一带,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或者因为对国内保险公司不信任,或者因为以前和保险公司合作不愉快,把主要险种安排结境外的保险公司。并且,由于1999年中国保监会对中介市场的清理和整顿,大量的违法违规的保险经纪人退出市场,而其原来占有的市场,目前新成立的经纪公司却又完全填补不了,这种情况在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客观上促使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大型涉外投资项目的有关业务转移至境外。
二、对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大力宣传保险经纪人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作用。目前,鉴于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低,保险监管部门应在适当的场合为保险经纪人正名,明确肯定保险经纪人的正面作用。
(二)逐步放宽对保险条款与费率的监管,扩大保险经纪人的活动空间。当前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与国际上的差异仍然很大,如对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监管太严,使保险经纪公司设计量身定做保险方案的空间很小,严重限制了保险经纪公司的活动空间和保险经纪人作用的发挥。由于不少地(市)级以下的保险公司员工对保险经纪公司还很陌生,不清楚国际上通行的扩展条款,只知道基本险种的基本条款,而根据管理规定“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投保手续”,这给保险经纪人安排业务也带来了困难。建议今后保险经纪公司只需同省内某一保险公司洽谈投保手续就可以了。
(三)建立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有利于中方吸收外方先进的具体经营管理技术,因为保险经纪行业在我国是一个新的领域,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事物上尚缺乏经验。除了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外,还可以考虑获得我国保险经纪资格的外籍保险经纪人,与我国获得保险经纪资格的人员设立合伙保险经纪事务所。在国外,合伙企业是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形式之一,国外一些知名的大保险经纪公司也是从合伙企业演变而来的。
(四)适当引进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按照国际惯例,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投资时,往往把投资项目的保险事项委托给保险经纪人来办理,而且往往委托他们原来的保险经纪人办理。而且,已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也习惯于使用境外保险经纪人展业,如美亚保险公司。此外,我国保险公司的一些高风险项目,如卫星发射、核电站、高级商务楼等一般也通过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安排分保。另外,适当引进外资保险公司,可以让我国新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从一开始就与国际接轨,在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等诸多方面努力向世界知名的保险经纪公司学习。
(五)完善有关保险经纪人法规。如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中资、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试点办法、保险经纪公司的操作实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准则、佣金和咨询费标准等。并采取适当措施,协调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的运作,督促各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对待保险经纪人和保险经纪业务,对客户与经纪公司的报价一致等。
(六)继续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堵塞地下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活动空间,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保险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其中之一的办法就是建立中外合资的保险经纪公司和引进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七)培养保险经纪人才。由于我国保险经纪人已消失了四十多年,所以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方面都非常缺乏保险经纪人才。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可以从通过保险经纪资格考试并且又具有保险实务经验的人员中加以培养,最快捷的方法是挑选一些优秀的人才派往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去接受短期培训。从长远来看,我国应逐步完善保险经纪资格考试,定期修订考试教材,增设考试课程,并组织好考前的培训工作。
(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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