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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必须买保险 央行的规定合法吗

 

  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制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消费者甚至法律界人士对《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关于住房贷款保险的规定提出质疑和批评,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自由和行政规章不得设定强制保险的规定,应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本人认为上述批评值得商榷:

  个人住房贷款是为贯彻国家扩大内需政策、激活消费市场、提高个人消费水平而推出的一项新的消费信贷方式。但由于受个人收入水平、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和个人信用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为防止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基于稳健、谨慎监管政策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作出了关于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规定,即借款人在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时需要对所购房屋投保。

  本人认为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实际上是通过对抵押物的投保确保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的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对商业银行来说,抵押担保并不足以保证贷款的安全,当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抵押物即所购住房发生毁损、灭失或发生其他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事故时,贷款银行在行使抵押物权时将会面临落空的风险,基于这种考虑,央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投保,利用保险制度确保抵押物权不因抵押物的毁损和灭失而无法实现,从而确保贷款的安全。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制度,体现了中央银行对金融风险的重视和关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规定。

  贷款保险不是强制保险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贷款保险,并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强制保险。保险法中的强制保险是国家为了给特定范围内的人提供基本保障,或为了实行经济政策的需要,强制特定范围内的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反投保义务的法律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险自由原则的例外。这种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贷款保险,只是商业银行发放住房贷款的一个前提条件,商业银行并不能强制借款人必须办理房屋保险,借款人的保险自由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借款人仍然享有拒绝办理房屋保险的权利,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借款人拒绝办理房屋保险的惟一后果就是可能申请不到贷款。因此,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规定不是强制保险,只不过是贷款保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借款人自由保险权利的行使。

  贷款保险没有违反借款人自由保险的权利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借款人依法享有的自由选择保险的权利,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但是对借款人依法享有的保险自由权利不能做绝对理解,任何权利的存在和行使都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当一个人权利的行使损害和妨碍了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权利和自由就会受到限制甚至丧失。这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贷款的安全,贷款保险就是其中的一项措施。若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措施不足以满足商业银行贷款安全需要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贷款。当借款人不提供房屋保险就不足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时,借款人自由选择保险的权利就受到了限制。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保险就

是商业银行的正当要求,否则,商业银行将会面临贷款的风险。若借款人能依其自由选择保险的权利不受限制来对抗贷款保险的规定,对贷款银行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严格说来,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是没有选择保险的自由权利的。因此,贷款保险的规定并没有违反保险自由的原则。当然,在借款人可以提供其他足以保证贷款安全的担保措施时,再将贷款保险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将会损害借款人选择保险的自由权利并将侵犯借款人公平交易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处—马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