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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龙海案(刊载于本报8月8日)暴露了某些机关或个人对于维护保险法规的严肃性与完整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龙海案也并非一起偶然事件,龙海案与社会上曾经多次出现的对于商业保险偏激的观点和个别行政管理机关运用普通法对抗特别法的越权监管现象存在必然联系。
首先,要大力加强商业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表面上看,龙海案的焦点仅仅是对于代位请求赔偿程序的认识分歧,实际上是由于不了解商业保险知识和商业保险的运营特点,对于保险法规的严肃性与完整性的破坏。从保险条款理解难和保险理赔难位居2000年中国消费20难的榜首,到今年年初保险业在某些地区被列为反垄断专项治理整顿的第一开刀对象和物价部门插手干预保险理赔业务,我国保险市场在发育成长过程中的个别问题被无限放大,似乎商业保险本身就是一场带有欺骗性质的赌博游戏。
日前,许多部门或个人在根本不了解商业保险运营方式,以及商业保险在近20年来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做出的重大贡献的情况下,盲目地对于商业保险行为滥加指责,或者要求商业保险行为具有慈善功能,或者以被保险人卫道士的身份诋毁保险经营原则。所有这一切阻碍商业保险正常发展的行为或言论,均是缺乏商业保险知识的表现。因此,中国保险业者在宣传和普及商业保险知识的道路上任重道远。
其次,要维护保险法规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剖析龙海案,可以发现保险法规作为经济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事实并没有被完全认知和接受。在我国保险法规体系中,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作为商业保险业务的基本条款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制定,商业保险基本条款由此成为保险法规体系在具体保险业务中的外延或扩展,商业保险基本条款也因此不是一项普通的格式化条款,它已经具有体现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意志的基本属性。任何机构或个人如果对于商业保险条款的基本属性具有异议,则应该站在维护保险法规的严肃性与完整性的高度,要求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对于商业保险条款可能出现的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要求或规则提出行政复议。如果简单地运用法律武器对抗按照相同的立法思想所建立的其他法规体系,必将影响整个社会法律秩序的平衡。
从近年来保险市场出现的运用普通法约束特别法的现象看,主要是为了保护政府机关的越权监管行为,在规范商业秩序的同时破坏行政秩序。《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特别法,维护保险法规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是贯彻和执行《保险法》的先决条件。《保险法》和其他行业特别法一样,也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和充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违反行业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理准则都是错误的。所以,在实施保险行业监管的过程中,恪守行业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就是维护保险法规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最后,要在整顿规范保险市场过程中为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龙海案作为一起错误的判案,从另外一个方面为我们敲响警钟,商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做到规范有序,努力消除和减少任何不规范的行为。我国在今年加强了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并且开始进行市场整顿规范工作,从而督促保险业努力塑造良好的市场形象,改变某些机构和个人对于商业保险行为的偏见。但是,我们对于整顿规范市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既不能简单地曝光查处,也不能采取故意进行业务引诱的方式查找违规行为,必须从存在的问题中找到其形成和产生的根源,纠正我们对于市场潜力和市场竞争空间与方式的错误认识,尤其要慎重处理可能影响市场稳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例如近期公开披露的有关我国保险业尚有1/5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资格审查的消息,对于正在走向规范的保险市场就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这类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问题被公开披露,极易引起那些带着“有色眼镜”看保险的人们更加偏激,似乎保险业问题成堆,一旦发生涉及保险纠纷的事件,必然出现对于保险人不利的倾向,从而导致新的龙海案。因此,建议国家保险监管机关从保险市场发展的大局着眼,确立看主流、促发展的监管思路,在引导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商业保险、维护保险法规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上花气力、做文章,为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中国保险报—郝演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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