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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过程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时有纠纷产生,究其原因,既有保户的原因,又有保险公司和社会等因素。
纠纷种种
保额不足。有的保户在为自己的车辆投保时,为了节省费用,千方百计压低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刚出厂的新车或还没跑多少的二手新车,有的车主为了省几个钱,在为车辆投保时不足额投保,一旦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时,就给赔付带来了麻烦。
单证不全。笔者结合机动车辆出险后索赔问题走访了部分车主,他们说:“出险索赔时,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要求保户提供必备的证明材料本无可非议,但是在索赔过程中,有的保险业务人员今天要我们提供这几种证明,明天又让我们出具那几种手续,后天说证明材料这也不全那还要补章,就为了一次肇事索赔,少的跑两三次,多的要跑四五次。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索赔金额的多少,如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与出院证明上的天数与调解书上的误工天数有出入时,保险人就以出院证明的住院天数为索赔理算依据,这样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很难让我们保户接受,所以难免产生纠纷。”
没有票据。保险车辆出险后,通常被拖送到就近的肇事车停车场进行估损,其估损费和停车费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规定不予报销,特别是保险车辆在外地出险后,对损坏的路面、护栏、路标及绿地草坪、田苗、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保户更是心中无数,只好对方要多少给多少,明知吃亏、没有报销单证,但为了尽快了结案子,保险户只好委曲求全,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按条款办事,因而产生纠纷。
纠纷探源
对上述机动车辆索赔产生纠纷,不外乎有这么几种原因:一是保险人宣传力度不够,有些保险知识被保险人未能完全了解清楚。二是理赔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保户对保险公司构成赔案的要素知之不详。三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告知义务不对等。被保险人了解到的只是保险单正本上的条款,而条款解释中的内容被保险人并不知晓,由于一些业务人员的业务不精、服务不到位,更加剧了这种不对等,为今后出险理赔埋下了引起纠纷的隐患。四是事故的处理与按保险条款规定理赔有一定的差距。事故处理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而保险公司依据的是《保险法》,双方解决问题的依据不同,导致结果有时也不一样,因而产生纠纷。
消除纠纷
为避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产生纠纷,让被保险人心里更明了,作为保险人,首先要加大保险条款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保险的认识和对保险知识、保险条款的了解。
二是提高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的透明度,尽可能简化手续。从目前情况看,出险率最高的是私家车和出租车,对一些轻微的车损事故,人员伤亡较轻的事故以及单方肇事的事故,只要警方证明,有事故现场照片,就可以当场赔付,进而减少不必要的理赔手续。
三是真诚协商,争取谅解。对于重大、特大案件,保险人要以最大的诚心,积极与被保险人协商,争取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配合和谅解,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对人员伤害案件,特别是外地肇事出险的重大伤害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会同当地公安部门了解伤者的家庭情况等理赔必备证明材料,挤出理赔水分,减轻被保险人负担。
四是建立保险评估机构,发生事故后由相对独立的保险评估机构做出公正的结论,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约束保险双方的行为。
五是经营观念要创新。要善于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灵活运用到实践中去。
六是加强从业队伍的法律法规学习,对处理事故最常用的法律法规必须熟练掌握,如《保险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等,并运用到工作中,平时展业、现场查勘向保户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解释,使广大保户都能清清楚楚投保,明明白白索赔,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中国保险报—孟祥卫 李春军 赵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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