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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反欺诈任重道远

 

  保险欺诈是指在保险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侵犯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完整的保险欺诈概念既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欺诈,也包括代理人、经纪人、保险企业内部人员的欺诈。保险业从早期的海上保险发展到如今门类众多的保险产品,所承保的风险范围越来越大。与此同步的是,保险欺诈的案件层出不穷,欺诈的手段也日趋隐蔽和狡诈。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保险公司开办的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而作为全部保险业务平均比例的数字大约为10%-30%。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有所增加。从全国范围看,在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2年,这类案件上升到4.5%左右;到1994年末,上升至6%;到2000年,更是上升至9.1%。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极大地损害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保险欺诈被许多人认为是一条“发财致富”的好途径。在那些自诩为“聪明的人”看来,欺诈的成本是低廉的,只需交纳一笔少量的保费,就可能获得大额的补偿;他们还认为一旦行径被识破,充其量不过是被拒付赔偿金或给付金而已,失败了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而一旦侥幸成功,就能一夜暴富。社会公众也对保险欺诈常常持漠然的态度。有不少人认为保险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意大利一个名叫CIRM的研究集团所作的民意调查表明,意大利每两个人中就有一个承认曾用某种方式欺骗过保险公司。意大利保险联合会最近召开反保险欺诈会议,会上公布了这一调查结果。调查还表明,接受调查的民众只有1/3愿意报案,一是因为人们没有将保险欺诈看作犯罪,二是人们对司法系统的可靠性心存疑虑。

  在保险发展的初期,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保险人大多抱着“捡到篮里都是莱”的态度,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一些保险业务员素质低下,内外勾结,损公肥私,倒签保单的事例时有发生。保险理赔也存在现场查勘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等问题。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和设定保险费率时,缺乏科学严谨的态度。条款的制定和费率的厘定不仅要以大量的经验数据为依据,而且要考虑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因素。以台湾保险业的经验为例,人身意外伤害表规定,当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一目失明”的给付百分比为50%时,很多寿险公司收到超高保额的意外险索赔,事故原因都是“一目失明”。后来将给付百分比改为30%后,以前纷纷以“一目失明”为理由进行索赔的现象竟然完全消失。个中原因,不难得出。 有些保险诈骗是很容易识破的,如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如果各保险公司能方便地交流经验,共享数据,重复保险的诈骗就难有容身之地。遗憾的是,很多保险人都视对方为竞争对手,没有沟通的桥梁,容易让居心不良者有机可乘。

  在我国,诈骗保险金的人在行为被识破后,一般采取对“诈骗未遂者”进行批评教育,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最终使“保险诈骗罪”以独立的罪名得到确定。但是法律的规定与实施之间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许多保险人在被诈骗后,顾及自己的信誉和影响,也采取不张扬的做法,使保险诈骗者更加有恃无恐。 保险欺诈的存在,不仅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保险欺诈的存在,将导致诚实的保户必须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据估计,在某些国家的保险市场,诚实的保户必须为一些保险险种额外支付10%-20%的保险费。正如现代欧洲犯罪学研究者———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的佛立德利希凯尔兹教授在80年代初期曾经指出的那样:“恶用保险制度的犯罪,最终将危害善良的保险大众,损及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因而,保险反欺诈,不仅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的商业目的,更重要的是它将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在中国保险市场,保险欺诈刚刚引起保险人的警觉。随着人民物质财富的增加,高额保单将越来越多;传媒的发展,高科技手段的增加,保险欺诈的手段将越来越难以识别。如果不加强反欺诈的能力,保险欺诈将成为填不满的“黑洞”,长期侵蚀保险保障机体,阻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1、加强保险反欺诈的宣传,改变人们对保险欺诈的偏见。针对人们对保险欺诈的不正确态度,应让公众明白保险诈骗是一种犯罪;反欺诈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事,保险欺诈的最终受害者是广大诚实的保户。所以,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民意调查和出版物等多种途径向公众阐明保险欺诈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鼓励检举和揭发身边发生的保险欺诈事件。

  2、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强风险管理。在保单设计时,不要设计那些诱惑力太强的商业保单。在保险承保与理赔上,不以牺牲风险控制为代价。加强核保,消灭欺诈于萌芽状态;加强核赔,把好防止保险诈骗的最后一关。各保险公司应主动加强对保险承保人员与理赔人员反欺诈的特别训练。保险公司可考虑在内部设立专职反保险欺诈的部门,这在英国已成为普遍现象。 利用专家系统进行索赔调查。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发生保险索赔调查时,均由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部执行。我国逐渐成立了一些专业从事保险索赔调查的民间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反保险欺诈的力度。在保险行业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理赔调查交由专业调查机构已是一种规范,我国应加快这方面的建设步伐。

  3、保险行业联合采取反欺诈的行动。各家保险公司采取联合行动,尤其是在各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信息交换网络。所有保户申请的赔案材料是反欺诈的重要资料。在投保阶段,可以用来识别投保人是否与多个保险人签订了欺诈性保险合同;在理赔阶段,可以用来识别就同一财产保险事故多次重复索赔的情况。美国、欧洲各国都已相继建立专门的组织。

  保险欺诈的跨国骗赔案件日趋上涨。这是源于跨国诈骗有其潜在的优势。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所属国家以外的地区,保险人想要了解清楚真实情况,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鉴于此种情况,我国保险行业有必要加强与其他国家保险行业的联系,互相交流经验与合作,共同防范保险欺诈。

  4、加强与其他行业的合作。保险欺诈正由个体户向有组织、有预谋的集团化方向发展。1993年,美国威斯康辛州有一个犯罪团伙采用“主动亲近被保险人,并在为被保险人投保后将其杀害”的手段诈骗巨额的保险金。作为一种有组织的犯罪,单靠保险公司进行反击,显得力不从心。要想取得保险反欺诈的成功,还须得到工业界、行政界、消费者团体、新闻媒体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5、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保险法》与新刑法的出台,使惩罚保险诈骗有法可依。所以,当前保险反欺诈十分紧迫的问题是如何依据法律加强执法。国家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查处各类保险诈骗案件,做到执法必严。同时,在办理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中,应及时将保险诈骗的状况、动态以及预防保险诈骗的经验教训以各类建议书的形式通知保险机构,以便其及时调整和改进防范措施。

  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我们永远无法指望保险欺诈的自动消失,重返天真无邪的伊甸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保险欺诈面前,我们无所事事。只要我们坚持正义的事业,坚信“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保险反欺诈就会有光明的未来。英田在90年代的反欺诈活动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其保险欺诈额由1993年的8亿英镑减少至1996年的5.6亿英镑。随着保险业和社会的发展,保险欺诈的种类和方式将不断变化,对于保险人来说,应密切关注自己国家和世界其他国家有关保险欺诈的最新发展动态,将保险反欺诈斗争进行到底。

 

  (复旦大学保险研究所 徐文虎 张仕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