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保险报》2001年7月12日第3版刊登了任传祥先生所写的《“平海”撞上“光荣兄弟”———太保成功追偿承运人》一文(以下简称《任文》)。阅后,觉得这一案件比较复杂,涉及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现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平海”轮同“光荣兄弟”轮船东之间的关系
据《任文》称,属广东顺峰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平海”轮承运凌海市粮食总公司的散装玉米自锦州驶往蛇口卸货,途中因雾视线不良,于2000年5月24日在老铁山水道与巴拿马籍“光荣兄弟”轮发生碰撞。根据我办案的经验,船舶在雾天航行,发生碰撞,一般两船互有过失。因船舶碰撞,造成两船及船上货物的损失,包括船舶的施救费用、修理费用和船期损失;货物落海的损失和抢卸、整理及转运费用等,应按两船碰撞责任的比例,相互进行赔偿。对此案件,相信两轮船东正在处理中。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很可能要进行诉讼,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二、货物保险人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因货物的损失(包括费用的支出)是由于碰撞事故所造成的,而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属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责任范围,故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索赔。从《任文》中看到,太保锦州分公司已预付凌海市粮食总公司人民币200万元。至于其余部分,在保险人向承运人追偿人民币309.9万元取得成功之后,保险人是否也已最终赔偿给被保险人,尚不清楚,因在《任文》中,并无提及。
三、货物保险人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如上所述,因在本次碰撞事故中,“平海”轮也负有相当的责任,故太保锦州分公司在赔付凌海市粮食总公司之后,根据有关法律,可以向有责任的第三者,即“平海”轮船东进行追偿。假如“平海”轮所从事的是远洋运输,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不负赔偿责任,货物保险人向承运人追偿,不可能取得成功。在此情况下,从一开始货物保险人就不应该向“平海”轮船东进行追偿,以免浪费时间和人力,多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但是在本案中,因“平海”轮所从事的是沿海运输,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驾驶中的过失不能免责,故货物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之后,可以依法代位向承运人追偿,并能很容易地取得成功。鉴于此,一旦保险人向承运人追偿时,后者应当赔付给前者。这样船东便可以节省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当然,如果人民币309.9万元的索赔款,是因碰撞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则“平海”轮船东可仅按该轮应付的责任比例赔付货方的损失,其余部分,应由太保锦州分公司自己向“光荣兄弟”轮船东进行追偿。
四、货物保险人同“光荣兄弟”轮船东之间的关系
同样的道理,货物保险人也可以向“光荣兄弟”轮船东,按该轮应负的碰撞责任比例追偿货物因碰撞所造成的损失。
五、“平海”轮同其他财产之间的关系
据《任文》告称,因发生碰撞,“平海”轮货舱左舷被撞开一个10多米长的大裂口,致使许多货物漏入海中,大量海水涌入舱内。应该认为当时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系处于共同的危险之中,为了大家的共同安全,“平海”轮船东采取抢救措施,由拖轮协助将船舶驶往附近港口大连靠泊卸货、修理,对货物整理后,将完好货物用另一艘船舶转运至原目的港蛇口。本案已构成共同海损,货物、运费和其他财产应同船舶一起分摊共同海损。根据一般的习惯做法,“平海”轮船东需委请专业的海损理算师进行理算,并向有关方收取全部的共同海损分摊。然后待两轮对碰撞责任的赔偿解决之后,再进行第二步理算,将从对方船舶追偿回来的部分,退还给有关方。如果不是这样做,而是由非专业人士编制一份共同海损简易理算书,将共同海损费用的40%(按“平海”轮负40%碰撞责任处理)作为共同海损的总金额,由船、货按其获救价值进行分摊。然后要求船舶保险人摊付船舶应摊部分。至于货物,考虑到“平海”轮本航次系从事沿海运输,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驾驶中的过失不可以免责,为了避免诉讼中不必要的循环,不要求货物分摊共同海损。这样做,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许多问题,应引起注意。
六、“平海”轮船东同其保赔协会之间的关系
如上所述,假如编制共同海损简易理算书,仅是为了向船舶保险人索赔,而不要求货物支付其共同海损分摊。那么,船东可否转向其保赔协会,要求赔付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呢?对此问题,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此外,保赔协会可能会提出如下问题:
1、本案船东为何不向货方宣布共同海损并向货方收取共同海损分摊?
2、发生碰撞事故时,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是否处于共同危险之中?
3、所有费用是否完全是共同海损行为的后果?
4、为何不要求运费和船上的燃油同船舶一起分摊共同海损?
对于这些问题,假如保赔协会坚持,则船东就需要实事求是地给予答复,妥善处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海上保险案件,比较复杂,涉及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起来比较困难。有关方可根据需要咨询有关专家,从而使赔案能够比较顺利地得到解决,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
(叶伟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