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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内容如下:“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这是一种十分强硬的分保规定,它的强硬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每笔业务必须分保;2、责任分配方式采用成数再保险。由于二八成数分保的强制性没能给分出公司提供确切再保险保障,又违背了商业保险的自由原则,所以,这一条款受到许多非议,要求取消条款的人颇多。但我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这种强制再保险是非常必要的。首先,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出于对保费收入取得艰难的考虑,分保意识通常较差,通过这种强制分保,可以避免保险公司由于不分保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第二,由于成数分保具有简便、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利益一致的优点,可以通过实际业务培养国内再保险专业人才;第三,更重要的是,再保险是国家管理保险业的技术措施之一,国家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条件,约束直接保险人的行为,从而通过经济方式来调节直接保险人的行为,传递国家有关保险政策,规范保险市场的竞争。第四,强制的二八成数分保,有利于启动国内再保险市场的运转,迅速建立国内相互分保网络,这对于保护民族保险利益和经济利益是至关重要的。第五,强制的二八成数分保还有利于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意识。
当然,二八成数分保并不能代表法定分保的全部内容,以二八成数分保的缺陷来否定法定分保是十分错误的。《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都是法定强制分保的范畴
,而且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们承认,二八成数分保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但我们必须明确,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法制经济,我们有义务建议修改法律中不合理的部分,但在法律未修改之前,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以国家利益为重,所以,在当前形势下,每个保险公司都应不折不扣地执行二八成数分保。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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