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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投资型保险成热卖

  自从平安保险公司推出了我国第一个投资连接类保险——平安世纪理财,随后新华人寿的投资连接、泰康人寿的分红保险、太保的万能寿险等多种投资类寿险产品纷纷加盟寿险市场,一时间,投资类寿险产品销售在各地掀起了热潮。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推出后,受到客户的普遍认同和欢迎,截止2001年3月20日,平安保险公司投资连接保险的保费收入已经突破18亿元,投保客户超过40万人。上年末,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首次公布了第一期投资单位价格,月投资收益率竟高达487%。3月份首份投资连接险的年报亮相,由平安保险设立的平安发展投资账户,自去年10月23日开始运作到年底实现9790/0的业绩增长。这个收益水平远高于一年期存款利率2.25%,超出了大多数投保人的预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投资连接保险有望成为我国保险业未来的主流品种。

  经营运作雾里看花

  随着投资类寿险产品在国内市场的走俏,投资连接保险已逐步成为寿险公司的主打产品,并因其具有的灵活的投资功能而受到众多保户的青睐。但应当看到,投保人关注投资类产品,只注重它的投资回报,而投资连接保险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却被绝大多数人所忽略。

  从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看,投资类寿险产品多采取报纸披露的方式,内容为其投资收益情况,时间按月或季进行,形式单一,内容简单。特别是客户所关心的投资方式、投资渠道、投资人情况等许多方面都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不够全面和详细,极易产生误导作用。新华人寿、平安对于投资连接保险的信息披露采取以月为单位时间的方式,每月公布一次。太保的万能寿险信息公布则以季度为时间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末公布,公布内容为当季的投资收益率。形式和内容过于简单,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年报公布的规范要求相比,相去甚远。

  保险业作为经营保险产品的特殊企业,依靠负债经营,其实际承担的是投保人现在和未来的风险保障与保险金给付责任,故保险公司的信息是双方达成交易的前提。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识风险。主要表现在,由保险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和由投保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二是投资连接保险本身存在着投资风险。一方面,我国保险企业缺乏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素质的投资人才,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离规范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有很大的距离。由于投资分红类寿险产品面向百姓,其收益和风险事关投保人切身利益,投资者有权力要求获取其经营状况、信誉好坏、服务质量和保险费率的相关信息。

  应当看到,信息披露不规范或随意性是我国恢复保险以来使存在的问题,这与我国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保险信息发布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保险公司理赔中所存在的“暗箱”操作早已人所共知,保户很难了解到较为详细的保险信息。更为严重的是,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不仅会增加客户对产品不切实际的高回报率的追求,相应增加客户的投资风险,而且也会给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及经营埋下风险隐患。从长远来看,如果对信息披露不及时加以规范和约束,则会影响刚刚起步的投资类寿险产品的发展。在投资类寿险产品不断问世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市场化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其经营信息,让公众了解其真实情况,进而做出正确选择。把应该让投保人知道的告诉投保人

  我国的投资类寿险产品特别是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都是在借鉴国外同类产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情况开发出来的。而国外长期以来对此类产品在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法规和措施。如在美国,对于投资类寿险产品的管理,主要是从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以保护公众和保单所有人的权利:从业人员、机构的管理;独立账户的设立与运作管理;报备材料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其中对于信息披露管理,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化优势侵犯客户利益,误导保险消费者,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向客户披露信息,以提高客户对自身利益的认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披露的信息主要是:用非专业的语言简要说明保单的主要特征,其中包括可变利益是如何随独立账户的投资状况变化的,哪些因素会影响这些变化等内容;独立账户的投资目标,拟进行的主要投资种类以及拟对独立账户运作方式实施的约束和限制;过去十年中独立账户的投资净收益(如账户设立不满十年,以其存续期为准);前一年独立账户中可能发生扣除的费用项目等等。此外,在信息披露的渠道和方式上,除了定期在媒体上发布、向客户寄送详细的产品投资情况说明外,还利用了因特网。

  有关专家认为,信息披露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经营投资类寿险产品的透明度进行监管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要求各公司在信息披露及产品推广过程中注意做到:在客户购买此类产品前,必须让他们了解所有有关该产品的真实信息;如产品的功能、价格以及产品在投资回报方面的不确定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在客户购买产品后,应定期、及时、如实地披露产品的经营情况,如产品的投资方式、投资方向、投资人的详细资料等;信息发布应遵照严格的程序及方式,不能有任何误导客户的内容,如将某一阶段的投资回报放大为一年的回报等。

  同时,我国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保险公司应以最易于被接受的方式,让投保人或投资者用最少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最大量地获得相关信息;二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应由保险公司对需公布的信息进行整理,经监管部门或专业人士评估后,将信息与评估结果一并公布;三是虚假披露或信息缺漏的民事责任,对虚假的信息披露,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事项给当事人造成的误导或经济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民事责任。

 

  (中国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