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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房从福利性分配方式已转变为通过个人以其工资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方式。在个人购买商品房中多数是购房人支付房价20%的首付款后,通过银行贷款向开发商支付余额,然后按月向银行偿还本息。银行向购房人提供贷款时通常需要购房人以其所购房屋作抵押担保至购房人全部偿还银行本息。在抵押期间,为了保证抵押物价值不受损失,银行均需要购房人对其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险,以使银行抵押权能够有效实现。
但是在购房人投保中,由于目前各保险公司在有关险种的保险责任中对有些风险的赔付上有所限制,而保险费对普通购房人来讲不是一个小的数额,因此部分购房者对该保险提出质疑,认为这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保险,有违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对于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保险不能单从表面情况对其定性,还应当从抵押购房全过程的法律关系中分析认定。首先,以抵押贷款购房是购房人自己选择的购房方式,购房人选择了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购房的方式,也就选择了对其所购房屋提供保险的义务。其次,以房产作抵押是银行向购房人提供贷款的保证条件,而非保险公司对购房人的强制要求。各商业银行要求购房人提供其对抵押财产的保险也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者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的规定依法进行的,在我国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险种外,其他保险应当由投保人自愿投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是强制保险,是合法的。第三,为了保证抵押贷款购房这一商业行为正常有序地进行,以房产作抵押是银行为购房人提供贷款的前提,而为抵押财产进行保险是有效实现抵押价值的必要保障。这是因为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较长,最长可达30年,在这漫长的贷款期间,如果抵押的房产遭到损毁,贷款人向银行提供的还款保证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只有投保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才能保证银行提供贷款的安全性,才能促进个人购买商品房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提供房屋保险是个人抵押贷款购房中的一个必要的条件。
(马建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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