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中特别规定了许多有利于保户的条文,摘要如下:
1、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文义不清,保险公司与保户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保户的解释。
2、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一般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即退保)。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公司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5、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不能按约定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只能让保险合同效力暂时中止,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只有在二年以后才有权解除合同。
6、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力。
7、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从保户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可长达五年。
8、保险公司对其所知道的保户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9、保险公司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0、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保户,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以处罚。
11、保险公司应确保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存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等,以确保对保户的偿付能力。
12、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寿险公司如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其保单将移交给其他寿险公司或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接收,保单继续有效。因此保户不必担心寿险公司破产后自己的利益受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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