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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


  费率是特定保险险种中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险价格,也可以说是单位保险金额收取的保险费。厘定费率是一个科学的计算与预测过程,这种过程建立在对实际风险发生率的精确统计,并运用一定的修正方法进行修正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保险单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局面文件,也是正式的保险合同文本。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的分类
  1) 财产损失保险: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2) 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 信用保险:指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
  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

  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有:
  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雇员忠诚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农业保险。

  人身保险
  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分类
  1)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3)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再保险
  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也称分保。其作用主要表现为:能分散承保风险、扩大原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增强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的能力、促进保险公司加强企业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

  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
  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标的
  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既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及身体。

  保险价值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约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
  简称"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损失补偿原则
  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求偿
  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中介
  是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公估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其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

  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认定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及《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1)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3) 财产保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非经营用运输工具的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个人
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规则

  1) 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4) 除个人代理人外,保险代理人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同时必须接受保险监管机关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5) 保险代理公司不得聘请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现职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6) 兼业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7) 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8)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的档案姿料,同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 9) 保险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2)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3) 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

  1) 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谘询服务。 2) 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 3) 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 4) 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索赔。 5) 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 6) 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规则

  1) 已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由保险经纪代其向保险监管机关或监管机关授权机构申领并获得经纪人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2) 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向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申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3) 保险经纪公司必须按其资本金的40%向指定银行交存营业保证金。 4) 保险经纪公司只能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直接投保手续,只能向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介绍业务。 5)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职员在枝业过程中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6) 保险经纪公司应认真履行投保人委托事项,提出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 7) 保险经纪公司只能选择一家国有银行作为其开户银行,并应分别开设保费专收帐户和费用往来帐户。 8) 保险经纪公司的手续费和佣金标准应在保费收据中列明。 9) 因保险经纪公司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 保险经纪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保险监管机关定期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