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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的适用

 

  《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要正确理解此法条的表述,应从两方面考虑。

  适用范围。当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也会对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发生争议,甚至引起仲裁或诉讼,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了正确地判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保险纠纷,必须确立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因此,“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在双方当事人因保险合同的条款表述理解不同引起纠纷时所适用的一项原则。并不是在因保险合同关系引起的其他任何纠纷中都做到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处理原则。

  适用程度。“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仅仅是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之一,它将与其他的合同解释原则共同作用,才能实现对保险合同条款的正确理解。比如英国法院解释保险合同所采用的原则共有14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须受尊重原则;应从保险合同整体加以观察原则;书写条款的效力应优先于印刷条款;文法解释原则;保险单用语按其通俗的意义解释原则;保险单用语可由其上下文确定其含义原则;保险单用语按其表面意义解释原则;保险单用语须从宽解释原则;尽量采用合理的解释原则;保险单规定应尽量使之趋于一致原则;明示条件优先于默示条件原则;以后确定与原先确定的效力相同原则;印刷字体不论大小,效力相同原则;疑义利益的解释原则。其中,“疑义利益的解释原则”是指因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一般依照保险人拟定的保险单条款订立的,并非真正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订立,投保人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因此对保险单条款和用语,只有保险人最为清楚。如因有关条款或用语的含义不清,就如何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这与我国的“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含义相同。英国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单独、孤立地使用某一项原则,而是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出发,在充分分析保险合同用语的含义的基础上,共同适用各项原则,以求正确判定对因合同条款解释引起的纠纷。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公平、互利的民事行为,当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从最大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该合同的性质、特点、目的、内容等诸多因素,努力探求当事人双方的真实含义,这是解决台同条款争议的首要适用的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司法在解释保险合同时,都会采用这一原则,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扩大的趋势:但凡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有争议,就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们认为,这种作法是有悖于立法本意的,是对《保险法》第30条的错误理解,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这样做,一则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诚然,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拟定的,保险人在拟定条款时也不能仅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出发,必须遵循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使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必须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审查核定。因此,这些条款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一旦发生争议,不能一概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应注意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则,容易使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以图谋取非法利益,不利于防止道德危险,不利于保险合同争议的及时处理。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服装个体户投保了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投保保险价值40万,后因邻近发生火灾,导致该工商户部分服装损毁,保险公司经过勘验现场,与被保险人共同核定损失财物,价值约为4万,被保险人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9万。在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受损服装的数量和价值,并不属于合同的条款争议,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却扩大适用条款解释的“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认定了被保险人单方面提供的帐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9万元。

  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解释原则”的法律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这一原则的扩大适用趋势,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纠正:

  立法建议。单从《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只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台同条款发生争议,法官即可作出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判决,这显然违背了立法者本意。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公平,所作出的“有利于”是有前提、有限度的,不应是随意的。笔者以为,修改中的保险法应删除第30条的条文内容,并尽快制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其中,就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予以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解释适用的首要原则,并结合专业解释原则、合乎逻辑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对条款进行解释,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一词多意,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定时,才可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司法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的经济案件时,首先应认定纠纷的焦点是否属于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争议,如果是,则应综合利用上述会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正确把握“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适用的范围、方式,探求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思表述,体现公平合理的民法精神,必要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典型案件作出审理意见。

  再者,法院在探求保险合同条款的正确含义时,应积极参考保监会的意见。因为保监会是政府的依法监督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专门机关。因此,保监会对条款所做出的解释是具有权威性的。

 

  (中国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