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服务主页>以案说法
 免费信箱|用户注册|认证中心
 
这张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1999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遇车祸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单证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同一人之手。张某承认是她填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评析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张无效保险合同。但经过分析,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代被保险人签字,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亲自签字的投保规则,所以投保人没有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以表示书面同意,保险代理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如果说没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则,那么责任在保险人,而不在投保人,因为保险代理人没向投保人说明被保险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法律上保险代理人被视为保险人的代表,保险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一切行为,都代表保险人并由保险人负法律责任。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必须承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确定保险合同无效而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第二,保险代理人将投保规则告知了投保人,但由于怕麻烦(被保险人当时不在场)或怕被保险人不同意,而代替被保险人签字。对此,保险代理人十分清楚,但仍然收取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即使保险代理人已向投保人讲清了被保险人必须签字的利害关系,但对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作法没表示异议。实际上,是对这种行为的认可,构成了对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合同、发生死亡事故时予以拒付的权利的放弃。根据弃权和禁止反言的原则,既已弃权就不得向投保人提出反悔,重新主张原先放弃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无论哪种情况,保险公司都应该全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分析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死亡寿险合同无效。但在具体实践中,应根据不同原因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目前,被保险人签字不实的保单占保险合同总量的10%左右。其重要原因是,保险代理人未能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告知被保险人如实签字。为此,保险公司一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严格规范其展业行为,并健全对违规行为的制裁措施。同时,广大保险消费者要尽可能地多了解投保规则,按投保单上的规定认真填写,避免以后发生保险赔案纠纷给自己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