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李某将自有住房投保家财险。李某搬入新居后,将其旧房及房内家具用具一同租给两个外地人。后来,该房屋因照明线路短路引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销售,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并批改后方为有效。而被保险人在出租房屋时,并未通知保险公司,所以,自房屋出租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从表面上看,保险公司的拒赔有一定的道理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管理条例规定: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同时,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做了如下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二)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在适用有关法律条文时,要注意分析该条款的真正意图,而不应生搬硬套,只从字面上理解。
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仔细分析上述条文,可做如下推断:即使保险标的没有转让,但用途改变或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就此即刻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可以依法拒赔。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但用途并未改变,危险程度也并未增加。则保险人不应拒赔。
综上所述分析本案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不充分的。
保险观点
房子出租后,房屋财产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发生了变化,但其所有者并没有发生变化,还是房主,也就是投保人(房主)对该房屋财产依然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别人,用途并未改变,危险程度并未显著增加,因此综合以上两点,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条款相应做出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