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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同意

  (接上期)

  3、评述

  ●关于“同意”之争

  在本案中,争论最大的就是,被保险人同意的分类的说法。

  在加入团体人寿保险的实务中,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十分关键的。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同意的话,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为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上一向比较重视。本案在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问题上是,采取了给予一定的时间考虑的做法。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异议的话,视为同意,并要求在本人投保单上盖章,表示同意。

  笔者认为,本案原告提出的观点,确实有其新颖之处,在保险实务中确实存在“同意”的分类的可能,也可以展开充分的议论。但是,在本案件中并不适用该说法。因为,根据本案的事实,也就是在团体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职工,受益人是企业是该商品的精髓所在,是不可分割的。在法律上这种同意被看成包括性的,也就是这种同意表示对整个保险商品的理解,和对所签署的内容的承认。简单一点说,当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署名盖章时,就是对自己成为被保险人,和企业成为保险金受益人表示同意。因此,在实际的保险业务中,一般的团体人寿保险合同都特意设有要求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条款。

  但是,笔者并不排斥在团体人寿保险中有两个值得人们深思的现象。

  第一,企业在要求职工加入团体保险时,一般是采取所有职工一律加入的做法。那么,在所谓的一视同仁的情况下,如果有人事实上并不愿意,只是迫于企业的压力,那么是不是存在企业利用其有利或者说是优越的地位来迫使职工加入的嫌疑。

  第二,人们反响最大的就是,企业利用以职工为被保险人加入团体人寿保险,万一职工发生意外,企业就能取得保险金。而受损失最大并且最直接的遗族却得不到应有的份额。企业取得的保险金的行为,是不是属于不当得利的行为?

  ●关于“协议”之争


  法院在否定“同意”说法的同时,对Y1同A之间是否存在“协议”上,却给予了认可。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本案时,从重视团体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出发,同时也是重视上述的两种现象的存在,从而发挥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得出了上述的结论。笔者深表赞同。


  (说明:在日本判例介绍中,一般以X来代表原告,Y来代表被告,而诉讼外的人物则用A,B,C……来表示。)

 

  (中国保险报—沙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