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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金由谁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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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受益人先于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死亡,而该投保人惟一的法定继承人是保险金受益人,当投保人在没有重新指定保险金受益人后也死亡的情况下,该死亡保险金能不能由保险金受益人的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受益?这个问题困扰着日本保险实务界,由此引发了一场诉讼。围绕这场诉讼中所争执的问题,对国内的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来讲是有借鉴作用的。
案情介绍
A(投保人,被保险人)同Y(保险公司,被告)签订了死亡保险金为1000万日元的人寿保险合同。A在合同中指定B(A的父亲)为保险金受益人。A是独生子女,没有成家,是独身。惟一的法定继承人是自己的父亲B。
B先于A死亡。A在B死亡以后,并没有根据保险公司的指示,另行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不久A撒手人寰。
X1至X18(B的兄弟姐妹们以及他们的子女共18人,以下简称为“X等”,原告)等人,向Y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
Y则以X等非A的保险金受益人为由,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
X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以后,驳回X等的请求。
法律评析
1.本案争论的焦点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保险金受益人先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被保险人)既没有重新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也没有例如通过结婚或领养子女等创造法定继承人的举动,随后死亡。而该投保人惟一的法定继承人是保险金受益人,但是,保险金受益人先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死亡了,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该死亡保险金能不能由保险金受益人的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请求?
日本商法第676条第1款规定,“在保险金受益人是第三者的生命保险中,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重新指定保险金受益人。”同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重新指定保险金受益人而死亡的情况下,将由应当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保险金受益人。”
按照日本商法的规定,保险金受益人B死亡以后,应该由投保人兼被保险人A来重新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但是,A没有重新指定。于是,被保险人A死亡以后问题发生了。
根据上述商法第二款的规定,A在没有重新指定保险金受益人的情况下死亡的话,将由应当领取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保险金受益人。那么如何来看待这一问题,引起了诉讼。
2.分析
当事人的家庭情况
B是A惟一的法定继承人,而A是B惟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A没有妻子儿女,没有母亲,只有父亲B。
而B只有一个儿子,没有妻女。但是有兄弟姐妹和侄子侄女。
B死亡以后的情况
B先于A死亡之后,保险金受益人发生空缺。但是A没有按照保险公司的提议重新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的理论,投保人不是以自己为保险金受益人而是以第三者为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合同,称之为“为他人的人寿保险”。在这种保险合同中,当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这时,保险金的受益权回到投保人的手中。此时的情况,回复到了法理上称之为“为自己的人寿保险”的状态。如果不重新指定保险金受益人的话,那么,这个权利仍然不会移动。所以,当B死亡的时候,保险金受益权回到了A的手里。
A死亡以后的情况
问题是,A既没有重新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也没有结婚或领养子女等创造法定继承人的举动,随后死亡。当A死亡以后,这个权利的移动应该怎么进行?
首先,A死亡的时候,保险金受益权不在其他地方,仍然在A的手里。根据日本商法和日本民法的规定,A死亡以后,其应当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是B,应该是由法定继承人B来继承。但是,问题是,A惟一的法定继承人B早于A死亡,无法继承。
那么,是否应该由A的叔侄来继承呢?也就是B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呢?
法院否定了这一做法。理由是,如果让B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的话,有违于A投保时的意愿。再说,A在B死亡以后,既没有重新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也没有结婚或领养子女等创造法定继承人的举动,证明A的意愿是不愿意让B的其他顺序的继承人来取得这个受益权。从A的债权者的角度考虑,让X等人继承的话,是不合适的。不能准用第二款的规定。
笔者同意法院的判决。因为,这个判决实际上是遵循了最高法院的1922年和1993年的判例原则,并参照了许多保险法的学说以后作出的判断,是符合保险法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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