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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经典保险案例:意外死亡还是自杀 谁来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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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中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死亡的情况下,应该向保险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自杀的话,则可以“免责”,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不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事故无法直接判断,被保险人是自杀,还是事故中意外死亡。日本法律规定,如果加入的是普通人寿保险,并且投保的时间在2年以上,只要排除故意诈骗保险金之嫌,就算是发生自杀事故,保险公司一般也会按照保险合同以及条款的规定支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加入的是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自杀,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则应免责。如果不是自杀,是意外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则应该支付死亡保险金。关键问题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事实概要:
A(投保人,被保险人,本案原告)分别同Y1、Y2、Y3、Y4(保险公司,被告,简称“Y等”)签订了6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死亡保险金总额为4.5亿日元(相当于日本人平均年收入的约50倍)。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金的受益人分别为X1、X2、X3(X1是A的妻子,X2和X3是A的子女,简称“X等”,原告。)
在加入保险后一个月,A在建设工地上工作时,从屋顶的脚手架上坠地而亡。X等向Y等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要求。
Y等拒绝了X等的要求。X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Y等支付保险合同规定的死亡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定A不是意外死亡,而是自杀,驳回了X等的请求。X等不服向高级法院提起控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A的自杀嫌疑十分浓厚,同样驳回了X等的请求。X等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最高法院)同样驳回了X等的请求。
简单评述:
1、三级法院判断不一,最高法院高瞻远瞩
一审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明确的断定A不是意外死亡,而是自杀。从审理情况来看,其举证责任是完全由保险人承担的,由保险人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不是死于非命,而是故意自杀。其理由是,被保险人所经营的公司,濒临破产,负有2.3亿日元的债务。并且,A还在其他的人寿保险公司投了将近26亿日元的人寿保险,每年支付的保费高达2200万日元(相当于日本普通职员约3倍的年收入)。以此,断定A的死亡是具有故意性,不存在偶然性。
而二审法院没有公开断定其死亡原因是自杀,仅仅是将其归结为“具有十分浓厚的自杀嫌疑”。
最高法院则更加灵活,没有直接对是“自杀还是事故中意外死亡”作结论,而是认为,如果对保险事故产生怀疑,怀疑事故的发生是基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时,对事故偶然性的举证责任,不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最高法院虽然没有直接下判断,但是它是站在更高的层次上,作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判断,也是对保险法学理论作出了一个重要的法理解释,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它引起了保险实务界和保险法学理论界的重视。
2、意外伤害保险的三要素
在日本,意外伤害保险中支付保险金的根据是,保险事故必须具备三项要素,就是,保险事故的偶然性、外来性、急剧性。如果不具备这三要素的话,保险事故的发生只能被认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而为。如果那样的话,保险公司有免责的权利,保险人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3、举证责任的归属
问题是,既然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普通的人寿保险,强调偶然性、外来性、急剧性等三要素,而这三要素又是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的基石。那么,举证责任的归属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的支付死亡保险金的请求,表示怀疑而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话,则对其发生的保险事故的偶然性,负有举证责任。换通俗一点的话说,如果保险公司想拒付保险金的话,就必须拿出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是出于偶然,不是外来的,没有急剧性的证据。当然,这三个要素中间,问题最多的也是最有争议的是对偶然性的证明。
从日本的中、下级法院的判例来看,分为两种倾向。一种是倾向于保险人举证。有一部分的判例则要求保险金受益人举证。
但是,本案的情况却十分复杂,如果想从事故现场找到排除偶然性的可能是十分困难的。这种举证责任完全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话,不具有公平合理性。因此,最高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断。
笔者比较倾向于不是“一刀切”的理论。法律只能从众多的事例中找到十分抽象的法理来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地网罗所有的现象加以详尽地规定。因此,最高法院在进行判断时,也是十分重视这种比较特殊的现象。当保险人无法举证或没有可能进行举证的时候,尤其是对数量众多的重复保险并且超过常识的巨额投保,在客观事实存在着巨大道德风险的时候,完全由保险人来承担举证责任的话,有失公允。由此判定应该由保险金受益人来举证,是完全符合现代保险法理论的。
(中国保险报—沙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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