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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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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修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另文下发),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6号,银发[1996]178号、银发[1998]522号)批准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